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一、一般民用建筑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9.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
10.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二、人民防空工程
1.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2.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一般规定的重要条款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2.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同一防护区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³;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气体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保护对象无污损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