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对于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的防护区火灾,应采用堕化设计浓度进行消防设计;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的防护区,则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进行消防设计。灭火浓度、惰化浓度是试验得出的灭火的最小体积百分比,而在实际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剂用量计算时,采用的则是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这是因为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是理论上能够扑灭火灾的最小浓度,但是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考虑安全系数等问题,所以设计值需要大于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他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2和3.3.3条分别规定了固体表面火灾和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的灭火设计浓度,这里为什么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要大于固体表面火灾的浓度呢?这是因为纸张类可燃物相对其它固体可燃物来说发展为浅度的深位火灾的危险可能性更大,而扑灭深位火灾的灭火浓度要远大于扑灭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所以这里对于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火灾规定的灭火设计浓度更高。)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虽然也算固体表面火灾的范畴,但是机房中还存在电子电器设备、电缆导线和磁盘、纸卡之类,防护区内陈设、存放物复杂多样。因此确定七氟丙烷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的保护,采用灭火设计浓度为8%。)
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本条所作规定,目的是限制随意增加灭火使用浓度,同时也为了保证应用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七氟丙烷遇热时的分解产物会造成对精密设备的浸蚀损害,所以为了有效防止灭火时分解产物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的损害,将七氟丙烷的喷放时间从一般的10s缩短为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