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通用控制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2、调试前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程、型号、备品、备件等。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逐个检测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扭),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6、应逐个检测火灾警报装置,其动作应准确无误;且其分贝数应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7、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范填写调试报告。